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基督教要義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卷首/未分類|17_第十七章:基督確實且適當地為我們贏得了恩惠與救贖

第十七章:基督確實且適當地為我們贏得了恩惠與救贖

本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I. 從理性與聖經證明,神的恩惠與基督(我們救贖的元首與創始者)的功德是完全相容的(第 1-2 節)。

II. 基督藉著祂的順服,甚至死在十字架上(這是我們救贖的代價),為我們贏得了神的恩寵(第 3-5 節)。

III. 經院神學家(Schoolmen)在處理此教義分支時的狂妄魯莽(第 6 節)。


節號

  1. 基督不僅是救贖的執行者,更是救贖的創始者與元首。這種表達方式並未掩蓋神的恩惠。基督的功德與神的憐憫並不對立,反而依賴於憐憫。
  2. 藉由多處聖經經文證明兩者是相容的。
  3. 基督藉著祂的順服,確實為我們贏得了神的恩惠。
  4. 這種恩惠是藉著基督流血及其順服至死而獲得的。
  5. 祂以此方式支付了我們的贖價。
  6. 經院神學家處理此議題時的狂妄方式。

內容

§1. 此處必須補充考慮一個問題。有些人過於追求細微末節,雖然他們承認我們藉著基督獲得救贖,卻不願聽聞「功德」(merit)一詞,他們認為這會掩蓋神的恩惠;因此他們堅持認為基督僅是工具或執行者,而非彼得所稱的生命之主、創始者或元首(Act_3:15)。我承認,若將基督單獨與神的公義對立起來,則沒有功德的餘地,因為在人身上找不到任何能使神成為債務人的價值;誠如奧古斯丁(Augustine)極為正確地說:「救主,人子基督耶穌,祂本身就是預定與恩惠最明亮的例證:祂作為救主的身份,並非源於祂人性中任何先行的行為或信心的功德。請告訴我,當那個人被與父同永恆的道(Word)聯合為一位格時,作為神的獨生子,祂如何能贏得這一切?」——「因此,讓恩惠的源頭顯現在我們的元首身上,並根據各人的度量,擴散到祂所有的肢體中。每個人從信心開始之時,就成為基督徒,所憑藉的恩惠,與那個人從受造之時成為基督所憑藉的恩惠是相同的。」此外,在另一處,他又說:「沒有比中保本人更顯著的預定例證了。那位使祂(在祂意志中沒有任何先行的功德)從大衛後裔中成為永不犯罪的義人,也同樣將祂元首的肢體從不義轉變為義人」,等等。因此,當我們論及基督的功德時,我們並非將起點置於祂身上,而是追溯到神作為首要原因的預旨(Decree),因為神純粹出於祂的美意,指定了一位中保來為我們買贖救贖。因此,將基督的功德與神的憐憫對立起來是輕率的。一條眾所周知的原則是:主因與附屬原因並不衝突,因此,沒有什麼能阻止人的稱義(Justification)成為神純粹憐憫的白白結果,同時又讓基督的功德作為從屬於這憐憫的介入因素。神的白白恩惠(Grace)與我們的行為對立,正如基督的順服與我們的行為對立一樣,兩者各有其秩序:因為基督若非出於神的美意,就不能贏得任何東西;祂之所以能贏得,僅是因為祂被預定藉著祂的犧牲來平息神的忿怒,並藉著祂的順服來抹去我們的過犯。總之,既然基督的功德完全依賴於神的恩惠(神為我們預備了這種救贖方式),那麼後者與所有人的義對立,正如前者一樣,都是恰當的。

§2. 這種區別在聖經的多處經文中都有體現:「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Joh_3:16)。我們看到,神之愛作為首要原因或起源被置於第一位,而對基督的信心(Faith)則作為第二且更直接的原因隨之而來。若有人反對說基督僅是形式上的原因,這就比經文所允許的程度更削弱了祂的能力。因為如果我們藉著信靠祂的信心獲得稱義,那麼我們救贖的根基就必須在祂裡面尋求。這一點已由多處經文清楚證明:「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Propitiation),這就是愛了」(1Jo_4:10)。這些話清楚表明,神為了消除祂對我們之愛的任何障礙,在基督裡指定了和好(Reconciliation)的方法。「挽回祭」一詞具有極大的力量;因為以一種無法言喻的方式,神在愛我們的同時,若非在基督裡與我們和好,祂對我們仍是敵對的。以下經文皆是此意:「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因為父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祂裡面居住,既然藉著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祂叫萬有與自己和好了」;「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祂在愛子裡使我們得蒙悅納」;「藉著十字架使兩下合而為一,與神和好」。這奧秘的本質可從以弗所書第一章得知,保羅教導我們是在基督裡被揀選的,同時補充說我們在祂裡面獲得了恩惠。神若不是在基督的血中與我們和好,並彰顯祂的愛,祂怎能開始以恩惠擁抱那些在創世之前祂就已愛的人呢?既然神是所有公義的源頭,只要人還是罪人,神就必然是人的仇敵與審判者。因此,愛的開端就是賜下公義,正如保羅所描述的:「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2Co_5:21)。他暗示,藉著基督的犧牲,我們獲得了白白的稱義,並變得蒙神喜悅,儘管我們本性上是可怒之子,且因罪與祂疏遠。每當基督的恩惠與神的愛連結時(2Co_13:13),這種區別也會被提及;由此可見,祂將祂藉著買贖所獲得的賜給我們。否則,父神歸給祂的讚美——即恩惠是屬於祂的,並從祂而出——就沒有根據了。

§3. 基督藉著祂的順服,確實為我們在父面前買贖並贏得了恩惠,這可以從多處聖經經文中準確推論出來。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補償,如果祂支付了我們所欠的刑罰,如果祂藉著順服平息了神;總之,如果祂以義者代替不義者受苦,那麼救贖就是藉著祂的義為我們獲得的;這等同於贏得功德。保羅見證說,我們藉著祂的死,得與神和好,並接受了和好(Rom_5:11)。但若沒有先前的冒犯,就沒有和好的餘地。因此,其含義是:神因罪而憎惡我們,卻因祂兒子的死而平息,並對我們施恩。緊隨其後的對比必須仔細觀察:「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將成為義人」(Rom_5:19)。其含義是:正如因亞當的罪,我們與神隔絕並注定滅亡,照樣,因基督的順服,我們被恢復到祂的恩寵中,彷彿我們是義人一樣。動詞的將來時態並不排除現在的稱義,這從上下文顯而易見。因為他先前曾說:「恩賜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4. 當我們說恩惠是藉著基督的功德為我們獲得時,我們的意思是我們被祂的血洗淨,祂的死是罪的贖罪祭,「祂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這是我立新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1Jo_1:7; Luk_22:20)。如果祂流血的果效是使我們的罪不被歸算(Imputation),那麼由此可見,藉著那個代價,神的公義得到了滿足。施洗約翰的話也有同樣的含義:「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Joh_1:29)。因為他將基督與律法中所有的祭物進行對比,表明唯有在祂裡面,這些預表才得以應驗。我們知道摩西律法中常見的表達——罪孽將被贖罪,罪將被抹去並赦免。簡言之,古代的預表極好地教導了我們基督之死所具有的能力與功效。使徒保羅巧妙地從這一原則出發,在希伯來書中解釋了整個問題,表明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Heb_9:22)。由此他推論,基督顯現一次,藉著祂自己的犧牲除掉罪。此外,祂被獻上是為了擔當多人的罪(Heb_9:12)。他先前曾說,祂不是藉著山羊和牛犢的血,而是藉著自己的血,一次進入至聖所,為我們獲得了永遠的救贖。現在,當他這樣推理時:「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Heb_9:13, Heb_9:14),顯然,除非我們承認祂的犧牲具有贖罪、平息與滿足的能力,否則就是對基督的恩惠給予了過低的評價:正如他隨後不久補充說:「為此,祂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Heb_9:15)。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保羅所作的類比,即祂為我們成為了咒詛(Gal_3:13)。如果不是為了藉著支付他人所欠的債,從而為他們贏得公義,基督背負咒詛將是多餘且荒謬的。以賽亞的見證毫無歧義:「祂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祂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Isa_53:5)。因為如果基督沒有為我們的罪作補償,就不能說祂藉著承擔我們所招致的刑罰而平息了神。這與同一處經文隨後的內容相呼應:「因我百姓的罪過,祂受鞭打」(Isa_53:8)。我們可以加上彼得的解釋,他明確宣告祂「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1Pe_2:24),我們所解脫的全部定罪重擔都加在了祂身上。

§5. 使徒們也清楚宣告,祂支付了贖價將我們從死亡中贖回:「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Rom_3:24, Rom_3:25)。保羅稱讚神的恩惠,因為祂在基督的死中給出了救贖的代價;他勸勉我們投靠祂的血,以便在獲得公義後,能坦然無懼地站在神的審判台前。彼得的話也有同樣的含義:「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無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1Pe_1:18, 1Pe_1:19)。如果祂沒有藉著這個代價為罪作滿足,這種對比將是不協調的。因此,保羅說:「你們是重價買來的。」若非我們應得的懲罰加在了祂身上,就不可能在別處說「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祂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1Ti_2:5, 1Ti_2:6)。因此,同一位使徒宣告:「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Col_1:14);這就好像他說,我們在神面前被稱義或被宣告無罪,是因為那血起到了滿足的作用。另一處經文也與此一致,即祂塗抹了「那寫在律例上,反對我們,與我們為敵的字據」(Col_2:14)。這些話指出了使我們免於罪咎的支付或補償。保羅的這些話也極具分量:「若義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Gal_2:21)。因此我們推論,我們必須從基督那裡尋求律法本應賜給任何履行它的人的東西;或者,同樣地,藉著基督的恩惠,我們獲得了神在律法中應許給我們行為的東西:「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Lev_18:5)。這一點在安提阿的講道中也同樣清楚地教導,當時保羅宣告:「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在摩西的律法上不得稱義的一切罪,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Act_13:38, Act_13:39)。因為如果遵守律法就是義,誰能否認基督藉著承擔這個重擔,並使我們與神和好,彷彿我們是律法的遵守者一樣,為我們贏得了恩惠呢?他後來對加拉太人所說的話也是同樣的性質:「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Gal_4:4, Gal_4:5)。因為如果不是為了藉著承擔我們無法支付的義務,從而為我們贏得稱義,那種順服又有什麼目的呢?因此,保羅所論述的那種不靠行為的義的歸算(Rom_4:5),即唯獨在基督裡發現的義被接受,彷彿它是我們的一樣。當然,基督被稱為我們的「糧」(Joh_6:55),唯一的原因就是我們在祂裡面找到了生命的實體。這種功效的源頭正是因為神的兒子被釘十字架,作為我們稱義的代價;正如保羅所說,基督「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Eph_5:2);在另一處,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Rom_4:25)。由此證明,不僅救贖是藉著基督賜給我們的,而且因著祂,父神現在才對我們施恩。因為毫無疑問,神藉著以賽亞以預表所宣告的話,在祂裡面得到了完全的應驗:「因我為自己的緣故,又為我僕人大衛的緣故,必保護拯救這城」(Isa_37:35)。使徒約翰是最好的見證人,他說:「小子們哪,我寫信給你們,因為你們的罪藉著祂的名得了赦免」(1Jo_2:12)。儘管沒有明確寫出基督的名字,但約翰按照他一貫的方式,用代名詞「祂」(autos)來指代祂。主也宣告:「永活的父怎樣差我來,我又因父活著;照樣,吃我的人也要因我活著」(Joh_6:57)。保羅的經文也與此對應:「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並要為祂受苦」(Phi_1:29)。

§6. 像倫巴德(Lombard)和經院神學家那樣(Sent. Lib. 3 Dist. 18),去探究祂是否為自己贏得功德,是愚蠢的好奇心。他們給出肯定回答的決定同樣魯莽。神的獨生子降世,為了給自己獲得某種新的品質,這怎麼可能是必要的呢?神對祂自己目的的闡釋消除了所有疑慮。經文中並未說父神在祂的服事中考慮了祂兒子的利益,而是說祂為了愛世人,將祂交給死亡,沒有愛惜祂(Rom. 8)。先知的表達應當被注意:「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錫安的女子啊,應當大大歡喜!耶路撒冷的女子啊,應當歡呼!看哪,你的王來到你這裡!」(Isa_9:6; Zec_9:9)。否則,保羅所描述的愛將會是一種冷淡的讚美,他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Rom_5:8)。因此,我們再次推論,基督並沒有考慮祂自己;當祂說「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Joh_17:19)時,祂明確地肯定了這一點。那位將祂聖潔的益處轉移給他人的人,證明了祂並沒有為自己獲得任何東西。確實,最值得注意的是,基督在完全致力於我們救贖的過程中,在某種程度上忘記了祂自己。將保羅的見證強解為其他含義是荒謬的:「所以,神將祂升為至高,又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Phi_2:9)。一個人憑藉什麼服事能贏得成為世界的審判者、天使的元首、獲得神至高的統治權,並成為那種人類與天使的所有美德都無法企及萬分之一的威嚴之居所呢?答案既簡單又完整。保羅並不是在談論基督升高的原因,而只是以例子向我們指出其結果。其含義與另一處經文相差無幾:「基督這樣受害,又進入祂的榮耀,豈不是應當的嗎?」(Luk_24:26)。

第二卷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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